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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所有权让谁行使?人大代表建议交给村委会,你怎么看?

    信息发布者:glxinlonglcl
    2017-03-09 09:10:58   转载

    农村土地所有权让谁行使?人大代表建议交给村委会,你怎么看?

    2017-03-08 小狮弟 粮策新农业论坛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谁来代为行使,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谁代为行使所有权合适呢?农民自己?人大代表蔡继明认为,应该交给村委会。他还建议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买地买房。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有关《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的议案。他的建议涉及到三个方面: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


    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主体。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农民行使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经营管理。

     

    他的理由是:《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规国家所有,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的国有土地由国务院来代行土地所有权。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谁来代为行使呢?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2.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进行修改,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和农地}的使用权,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可以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满足城乡建设中非公益性用地需要。”


    他是理由是:过去国有土地有所有权、有使用权,我们对农村集体用地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它叫集体建设用地,但是它从来都没有和国有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建设用地不能搞房地产开发,不能搞住宅开发,否则就叫小产权房,那是非法的。建设用地要流转,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不能够把宅基地连同房子出租给城市居民。集体建设用地要搞建设,必须先征收为国有的,先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搞建设。


    3.扩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允许农村居民的住房连同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并转让给城市居民。


    他的理由是:如果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所有制成员之外流转,至少其中的三分之一闲置不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抵押担保、出租转让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进入市场,那么城镇建设用地就可以增加70%以上,从而不仅会拓宽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使用,而且会有效地遏制城镇房价的增长,有助于农民工进城落户,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目前,这份议案已经由3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审阅并签名,准备联合向全国人大提出。


     

    近代中国的几次土地改革  

    1.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1931年)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1931年春,毛泽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抗战时期土地改革(1937年)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由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为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3.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


    1947年11月,中共中央12月会议讨论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毛泽东对土改总的指导思想作了完整的表述:“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在土改工作薄弱的地区,则没收地主、旧式富农多余土地、房屋、耕畜、家具,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陕甘宁、晋绥和东北解放区,以自然村为单位,将土地打乱,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



    4.建国后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1953年)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5.建国后第二次土地改革(1953-1956年


    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农村土地收归国家所有。


    6.建国后第三次土地改革(1958-1978年


    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7.建国后第四次土地改革(1979年)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出优越性,直到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群农民违法结束了这种土地制度。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而官方推行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8.建国后第五次土地改革(2008年以来)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国以来首次提出农村土地可以流转。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即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同时赋予土地流转权。(据经济观察报、网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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